為確保純素食者的消費權益,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8年7月1日施行(以製造日期為準),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「全素或純素」、「蛋素」、「奶素」、「蛋奶素」、「植物五辛素」等字樣標明,而「素食可食」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。因應「素食食品標示新規定」,各地衛生單位將針對傳統市場、黃昏市場、超市、大賣場等,加強素食食品之抽驗及輔導。於98年7月新規定實施後如未符合上述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第17條規定處罰鍰3至15萬元。
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修正「食品添加物次氯酸鈉液規格」將於2009年12月26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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